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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宝鸡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宝鸡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宝鸡市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咨询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和在宝鸡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且具备相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本会的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诚实守信、自律承诺、信息公开等制度。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会员争利。

(二)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宝鸡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本会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促进宝鸡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创新、交流与合作,推动宝鸡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进步。

(三)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督管理机关是宝鸡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宝鸡市行政区域内 ,本会住所设在宝鸡市金台区中联国际2单元15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索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理论、方针与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参与制定房地产经纪行业标准、行为规范与自律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三)为政府、行业、社会、会员之间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本行业反映会员的呼声与建议;对涉及会员与其他行业、企业或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四)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专业信息,组织编印行业刊物和信息资料,推动行业内交流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相关工作。

(六)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行业品牌建设,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七)组织会员参加专业培训及继续教育,提高宝鸡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整体素质与专业水准。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业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九)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宝鸡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与咨询业务,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证书的企业单位、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宝鸡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与咨询业务、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和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入会会员发放会员证、会员牌。

(四)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参加本会的活动;

(六)对本会工作建议、监督、批评的权利;

(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经纪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调查和统计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七)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及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的规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及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的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不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本会负责人、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或经费;

(四)捐赠及赞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30日第二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